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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为住房银行应慎行

住房公积金相关改革迟迟难以推进。究其原因既有既得利益阻碍的因素,也有改革方向难以明确的因素。国务院颁布的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属于行政法规,其管理机构又多属行政事业类性质,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。再加上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过高等原因,很多资金“躺在账上睡大觉”。对此,各方进行了一些改革,但如果没有系统的改革,在现有管理体系和法律框架下的“小敲小打”,注定很难取得重大的突破。

    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住房银行,将沉淀的住房公积金改为商业用途,确实有助于盘活资源,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。这一点之前已有先例,比如曾经的农村合作基金会,还有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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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是采取原始入股方式创立起来的,并经过商业用途而得到壮大。但是,现行行政化管理的体系很难被打破,是公积金机构改为住房银行的一个重大障碍。然而实际上,住房公积金银行化运作首先反对的人,可能还是缴存者。作为法定强制缴纳的福利性经费,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理应具有“唯一性”,任何改变其用途的做法都有违设立初衷,不仅在法律上难以立足,在民意上也难以获得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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